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由职业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缴存基数确定原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大于大庆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大庆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02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03月缴存额上、下限
月缴存额上限:依据大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大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9947元进行测算: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9986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的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598元,合计7196元。
月缴存额下限:依据2024年5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大庆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2080元,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的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04元,合计208元;四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750元,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的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8元,合计176元。
04调整时间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于2024年7月开始,2024年9月底结束,未在调整期限内完成的,本年度内原则上将不再予以调整。
05调整基数所需材料
单位盖章确认及主管领导签字的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应告知职工本人。
06补缴金额的计算
单位应为职工当年因缴存基数(包括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产生的月缴存差额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新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应补月份,补缴金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核算。
07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的确定
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不做统一调整,如需调整的由其本人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自主申请。缴存基数按照两档执行,申请5000元(含)以下的,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至5000元(含)范围内自主确定;申请5000元以上至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范围内的,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确定具体缴存基数。
当年新开立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基数不予调整。
大庆-住房公积金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