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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关于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案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08-0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充分体现党委和政府对低保、特困群体关爱,进一步提升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8月2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案》。《方案》确定,我市再次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实现低保标准“二十连增”。据了解,此次提标将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23.8万人。

《方案》确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将9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860元/人月;9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48元/人月。

9县(市)执行省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17元/人月。哈市城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原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1.2和1.5倍同步提高。

《方案》还确定,继续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对应城市集中供养标准。9区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达到2184元/人月,9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达到1233元/人月,9县(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达到1686元/人月,9县(市)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达到1063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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