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2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心)依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要严格把握各类伤情有关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对治疗终结但伤情并未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未满的申请可不予受理。
二、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管理。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选聘各门类医疗卫生专家,建立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心)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从相关门类中随机抽取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心)通知抽中的专家。专家到场后组成鉴定小组,自行推荐小组长,由鉴定小组组长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被抽取到的医疗卫生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应予配合支持。
三、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鉴定工作开展需要,需审核取证工伤职工有关原始病历相关资料的,工伤职工经治医疗机构应予配合支持。
四、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因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申请的时限内。因申请人的原因不能按时补正或不予补正申请材料的,所延误的时间由申请人担责。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心)以现有的各通讯方式及时通知到被鉴定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现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工作的,第二次安排鉴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书面通知应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参加鉴定的时间和要求,以及不参加鉴定的法律后果等项内容,并做好寄发证据的留存。再不配合者当次鉴定终止。
六、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心)要认真依据各项内容要求,填写完整,伤情表述客观全面、适用标准严密准确。相关各类表格由各设区市自行印制,于2014年4月1日起使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厦门-工伤保险
厦门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