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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办〔2018〕29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闽人社办〔2018〕293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12-2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结合实际贯彻文件精神  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人社厅发〔2018〕104号文件精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让广大工伤职工感受到方便快捷和公平正义,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二、全面下放省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经省审改办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全面下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异地委托合作工作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异地(本省跨县区)发生事故伤害的,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异地(县或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事故伤害情况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异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并可以根据其出具的专家书面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人社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接受异地委托的相关工作和未参保职工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方便职工就近就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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