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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回应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04-03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24-04-0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来自省人社厅的消息,从本月开始,我省启动为期1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厦门、福州、泉州、龙岩被确定为试点城市。试点开始后,跨省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既不用先垫资,也不用在参保地和就医地来回报销,持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据了解,本次纳入异地就医人员范围有三类:异地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这三类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省人社厅介绍,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城市的工伤职工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和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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