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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3-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0-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1.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2.调整偿还商贷提取方式、额度。职工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由原来的“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年还贷提取”两种方式,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一种方式;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本自然年按月还款合计金额”,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含当期提前部分还款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3.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二、其它事宜

1.上述业务调整具体细则详见业务指南。

2.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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