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行业风险类别及其基准费率的确定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将省本级所有参保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各单位所属行业类别按照现行业类别确定。行业名称信息登记不全的,按照工商登记注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确定所属行业。省本级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单位缴费费率的调整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除一类行业外,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下调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但不低于0.2%。即: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一类至八类对应的缴费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本次费率下浮的执行期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本次费率调整前已进行过费率浮动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及省本级费率浮动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6日
厦门-工伤保险
厦门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