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省级统筹制度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要做好2018年和2019年有关待遇调整工作,做好与以往调整政策的平稳衔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二、做好省级统筹过渡期待遇调整工作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部署,2020年我省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2018年、2019年三项定期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仍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地区进行调整。各地要统筹考虑待遇调整涉及的多种因素,周密测算,确定科学、合理的调整额。
三、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
《指导意见》中有关定期待遇调整的计算公式涉及几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各设区市人社局要加强与当地统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项计算指标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保障工伤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9日
厦门-工伤保险
厦门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