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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办〔2019〕25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全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闽人社办〔2019〕254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9-12-2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19-12-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49号),“五统一,一调剂”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工作基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共济能力。为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工作,现就全省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全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问题

⒈各地应按照《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2017年版)及省社会保险中心的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参保人员登记、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⒉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2017年版)的要求进行岗位设置、权限分配和系统业务操作,做好密码保护,不得多人共用操作账户,共用密码,杜绝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外的业务操作。

⒊根据业务经办的需要,省社会保险中心将对《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2017年版)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各地要按新修订的版本严格执行。

二、关于厦门经办流程问题

厦门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存在着诸多与省内其他地市不同的做法,经梳理,按照“能统则统,逐步过渡”的原则提出如下要求。

⒈目前,厦门市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和缴费核定等所有征缴工作都由税务部门承办。厦门市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协调,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征缴流程。

⒉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发放流程原则上应与全省一致,可继续保留申请表和受理单分别设置,申请人填写提交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出具受理单的做法,但表单格式待全省统一后,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申请表和受理单格式。可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待遇“随拨随走”的待遇发放模式。

⒊工伤保险其他业务。厦门市应按照《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2017年版)及省社会保险中心的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经办流程,使用统一的业务表单。

三、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根据省级统筹工作安排和要求,监督辖区内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经办各项业务,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严守基金安全底线。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经办机构应及时请示汇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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