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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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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工伤保险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6日
厦门-工伤保险
厦门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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