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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6〕334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厦人社〔2016〕334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12-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16-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提高至260元,其中具有我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提高至100元。以上增加部分从2016年7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三、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该惠民举措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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