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30元,调整后为290元。其中,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18元,调整后为118元。
三、调整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9日
厦门-养老保险
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