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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8〕219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厦人社〔2018〕219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9-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30元,调整后为290元。其中,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18元,调整后为118元。

  三、调整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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