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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6〕145号 厦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休(养)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厦人社〔2016〕145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08-0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16-08-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市退管中心、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从2016年6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每人600元的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活动费,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承担。为贯彻落实减负惠民政策,进一步做好退休(养)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办退休(养)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工作

  从2016年6月份起,确保新增退休(养)人员100%免交费移交社会化管理,加强日常管理服务。

  二、做好历年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养)人员一次性集中清理和移交社会化管理工作

  (一)确定对象:

  对象包括: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被征地退养人员、农场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外来员工退休人员。

  市、区退管中心、社保中心要利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退休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信息比对、人员清理,确定一次性移交的对象。

  (二)时间要求:

  1.各区、镇(街)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上述对象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建立未移交退休(养)人员信息库。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2016年11月25日前完成上述对象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业务手续。

  3.2017年春节要对完成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上述对象开展节日慰问。

  三、落实经费

  (一)市财政根据各区实际管理的退休(养)人数,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安排活动经费,各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退休(片)组长每人每月6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由市、区、镇(街)财政按4:3:3的比例配套安排。市级承担经费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二)2016年因一次性集中清理工作所增加的退休(养)人员活动经费和退休(片)组长补贴市级承担部分纳入市退管中心2016年预算调整,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三)落实一次性专项经费。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未移交退休(养)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所需的一次性工作经费由各区、镇(街)负责承担,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四、加强日常管理服务

  (一)各镇(街)、村(居)要按规定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配备,切实履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

  (二)各区、镇(街)退管机构要指导村(居)劳动保障站,按规定尽快增设退休(片)组长,加强退休(片)组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退休(片)组长作用,做好日常管理服务。

  (三)各级退管机构要切实做好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节日和平时慰问、开展文体活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退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未移交退休(养)人员集中清理和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作。市、区退管中心要加强指导镇(街)、村(居)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市、区社保中心要配合做好未移交的退休(养)人员信息比对等工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近期组织开展对镇(街)、村(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三)加强宣传解释。通过电视、报纸、电台、新媒体及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解释政府的减负惠民政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及集中清理和一次性移交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清理移交工作有序推进,管理服务平稳开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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