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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2-01-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2-0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一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特三级(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成年居民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600元、1200元,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分别为50元、100元、150元、300元、600元。

参保人员因患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成年居民在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支付,1.5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0%。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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