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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医保发〔2022〕19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辽医保发〔2022〕19号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10-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门(急)诊就医结算体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按照《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中“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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