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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社局我市调整2016年度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厦门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10-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16-10-12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省里批复同意,我市调整2016年度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经测算,我市今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上调218.5元。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将继续保持全国前列。此次调整所增加的养老金自2016年1月起补发,10月15日前将全部发放到位。

今年我市采取了新的调整方法,调整的金额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共3部分,总调整比例为7.01%。其中定额调整部分的调整比例为4.01%,按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118元计算,每位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含农场职工、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及未安置就业的原上山下乡人员)月均上调125元。已退休的外来员工由于历年缴费标准均较低、缴费年限短,故定额调整标准为75元。

全体退休、退养人员在此基础上增设了挂钩调整部分,即每位退休人员再增发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不含社保代发项目)的3%。虽然每位退休、退养人员的定额调整部分均相同,但因与本人2015年12月的养老金适当挂钩,且每位退休、退养人员的养老金不尽相同,故此次每个人的调整的总金额有所区别。缴费高、缴费长的人员调整的金额高于缴费低、缴费短的人员,适当的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因素。

此外,关于适当倾斜部分的高龄补贴项目,我市的做法与福建省的做法略有不同。我市自2015年起,高龄补贴的标准调整为70岁至75岁的标准为100元,76岁至80岁的标准为150元,80岁以上的标准为200元。退休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就自动为其增发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无需等到次年调整待遇后才开始领取补贴。所以该项调整在我市社会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中已经由信息系统自动完成,符合享受高龄补贴的退休、退养人员已经及时享受,故本次调整不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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