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11-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10-11-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完善如下:  

一、为了简化参保及经办操作程序,在校中小学生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部分可自愿实行一次性趸缴,即可以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着公平的原则,参加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凡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果同时又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或者参加了其它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患病就医发生了医疗费用需要享受我市的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凭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需持未支付其它保险待遇的原始收据)等凭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方可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否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年累计10万元、成年及老年居民年累计5.5万元)含《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沈人社发〔2010〕66号)规定的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300元。当统筹基金支付达到年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时,门诊统筹继续执行门诊统筹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四、关于沈劳社发〔2007〕44号文件与沈劳社发〔2008〕35号文件中有关18周岁年龄段非在校人群类别划分问题,应以沈劳社发〔2007〕44号文件划分类别为准,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群按成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群按未成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为了确保当年8月21日以后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新生儿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凡当年8月2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者,其待遇可按照沈人社发〔2010〕54号文规定执行。  

六、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社部发〔2010〕39号文件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人社〔2010〕344号文件精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对于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即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可以自愿参加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所需区(县、市)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所在区(县、市)承担。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持卡、证在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统筹基金达到最高限额进入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时,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赔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需要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

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