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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妥善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慢性病(原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保障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2024年1月1日仍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不包括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的参保人。

二、管理方式

以管理的统一性与公平性相结合、政策的连续性与完整性相结合、就医的定点管理与便利性相结合为原则,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定点管理、结算方式、支付比例等均保持不变,不设起付标准。

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外的其他普通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的参保人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800元。年度内持医保码或社保(医保)卡就医结算的费用,职工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合计低于12000元的部分,可用于超过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7800元以上的费用,次年予以清算,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四、就医管理

1.符合上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享受期满,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本通知实施后,不再进行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

2.已认定并享受待遇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门诊慢性病、职工门诊统筹分别就医、分别结算。

3.为了方便就医,参保人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放弃门诊慢性病待遇身份,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享受待遇。当年未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的,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当年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当年的门诊统筹限额不变,次年给予清算。门诊慢性病身份一旦放弃,不可恢复。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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