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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8-0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县(市)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调整为限额支付管理 

  限额调整为认定第1—3个月合计20000元,第4—6个月合计16500元,自第7月开始按照13500元/3个月的标准支付。患者可自行选择我市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调整丙型肝炎待遇时限

  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3个月。每月25日前申报,认定合格的当月享受门诊待遇。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需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肝(非基因1b型)管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 

  1.我市现有病种未列入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强直性脊柱炎、癫痫),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已认定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开展病种认定和调整待遇,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逐步退出。

  2.病种的认定标准、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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