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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减轻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个人负担,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4号)中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请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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