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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12-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沈阳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范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开通范围

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第3号令)《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 号)及本通知要求的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为参保人提供门诊统筹用药服务。

二、支付范围

参保人凭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买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三、管理要求

1.规范处方管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流转须以电子处方上传为前提,流转处方(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3日内有效。在营业期间内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确保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执业药师在岗,执业药师需扫描本人的医保码确认身份后开展流转处方审核,并为购药人提供处方调配、用药指导等服务。参保人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应保持一致,药品处方、购药清单、售药登记、配送凭证等资料须存档保存2年。

2.实时上传数据。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须将本店所销售产品进销存全量数据和医保费用支出等信息与医保结算系统对接,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并确保数据上传的真实、准确、及时。

3.实名购药管理。药店从业人员应当执行实名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参保人凭流转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持医保码结算,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持委托人医保码结算。定点药店须留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并要求受托人签字确认。

4.确保基金安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要加强处方管理,按规定审核处方、保存处方、合理提供药品;严禁为参保人转卖药品和虚假上传结算信息套取现金、接受返还或为其他非法获利提供便利;严禁把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结算;严禁销售通过非法渠道采购的药品、串换药品。

5.支持平台采购。门诊统筹定点药店本着自愿原则申请开通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账户,自愿参与平台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并执行平台采购规定。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应本着惠民利民原则,倡导参考省采购平台价格销售。

6.购药流程规范可追溯。为保障基金安全,在医保结算、取药等关键点位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购药全过程视频监控,并能随时被医保监管部门调取或按医保要求上传,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四、资质确定

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采取承诺备案的方式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无法达到管理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不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药店进行相关系统功能验收合格后,签订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或在当年协议中增加门诊统筹医保服务的补充条款,并向社会动态公布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名单。

五、退出机制

职工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实行“有进有出”、“宽进严管”的动态管理,一旦发现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或出现违反《门诊统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补充条款的,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处理。门诊统筹定点药店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门诊统筹服务资质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门诊统筹定点资格,一年内不允许再次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 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1: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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