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2〕1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市医保局与卫健委下发的《关于调整沈阳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8号)附件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予以修订(详见附件2)。
二、对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转发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41号)附件1中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予以修订(详见附件3)。
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2.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信息修订表
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pdf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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