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可随时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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