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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1-01-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11-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可随时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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