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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与职工门诊统筹待遇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现将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2024年缴费标准为24元,每月2元从个人账户扣缴。

三、按5.6%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2024年缴费标准为24元,于2024年1月通过原渠道(税务缴费渠道)一次性全额缴纳。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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