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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1-01-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11-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受益面,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同时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新增以下门诊规定病种: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2.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为1000元;其他新增病种为350元。  

二、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血友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000元/年。

三、有关问题

1.将门诊规定病种分为Ⅰ、Ⅱ类分别进行管理。Ⅰ类病种包括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偏执型精神病、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其他病种为Ⅱ类病种。  

2.经认定患有Ⅰ类病种其中一种或几种的患者,按各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给予结算。

3.经认定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患者,在其中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4.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患者,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可选择两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5.患者在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期间,暂停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待遇。

6.新增门诊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门诊规定病种分类说明.doc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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