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遏制医疗费快速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及结算方式调整如下: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目前实行的正常产、剖宫产按限额支付调整为按人均定额支付,由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200元(包括正常产、剖宫产及相关病种)。同时,对于正常产多胎在基金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多胎或难产多胎增加500元,部宫产(含剖宫产单、多胎)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见附件)。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范围内费用低于个人自付标准的,经办机构不予拨付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支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标准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院负担,超支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偿。高等级医院如因收治疑难重症孕产妇所占比例较大所致费用超支,视基金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四、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提供生育医疗服务,其中乙类自理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生育保险基金规定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应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凡应在2013年4月1日后出院结算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附件: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标准.doc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9日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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