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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函〔2021〕96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厦人社函〔2021〕96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4-1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21-04-1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卫健委:

  《多措并举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第2021405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市人社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局相关部门针对“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促进妇女就业、消弭职场生育歧视”等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研究形成办理意见。

  二、措施与成效

  针对提案委员提出的具体应对举措建议,为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促进妇女就业,消弭职场生育歧视,我局已采取相关举措并取得如下成效:

  (一)关于“大力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

  市人社局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通过普法宣传活动、送法上门、企业专题沙龙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及求职者发放宣传资料,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女性职工就业维权意识,畅通维权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及时纠正性别歧视行为,促进形成妇女平等就业的良好氛围。对用人单位加大《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用人单位向女性求职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标准、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条件。通过劳动力市场帮助妇女就业牵线搭桥,要求企业在用工招聘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把招聘信息发布关口,对出现明显问题违反政策规定的招聘信息,从严筛选甄别,不得在公共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出现倾向性歧视现象,不得有意设置性别要求,不得出现“只招男不招女”等现象,凡是企业需要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适应妇女所从事的工种和岗位的,积极动员用工单位尽可能招用,切实维护女性招聘就业权利。经过长期以来的普法宣传和严格执法,我市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就业促进法》和有关禁止就业歧视规定,目前未发现用人单位故意违法行为。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和妇联、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均第一时间介入进行监督,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立行立改,均未造成不良影响。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等违法行为,为妇女就业与职业发展保驾护航”

  市人社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把好招聘条件审核关,杜绝用人单位招聘条件设置方面的就业性别歧视情况。一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招考职位设置上,要求除公安、司法警察、安全系统和人武专职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可对性别进行专门限制外,其他招考职位一般不得对性别作出限制。二是在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审核中,要求单位不得进行性别限制,对高空作业、海上作业、高体力强度、高危作业等岗位,如引航员、医院院前急救、公安防爆辅警等,确需对性别进行要求的,需事前报送材料说明方予核准。同时,对于部分适合女性的岗位,如校医、女性婚检等,准予限定女性报考。三是认真审核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的用人单位提交的招聘条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对招聘标准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在“厦门人才网-交流会-交流会信息查询”版块删除“性别要求”相关内容,在厦门人力资源市场(厦门人才市场)现场交流会网上预约平台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自觉遵守6个“不得”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劳动就业登记系统已登记在岗职工总数为251.2万人,其中女性职工114万人,占比45.38%,比2019年占比45.18%有所提高。截至2021年3月31日,我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共计57496人,其中女性36146人,占我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62.87%;近三年共招聘事业单位人员6722人,其中女性4876人,占近三年招考的72.54%。

  (三)关于“推动用人单位同意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一定程度解决婴幼儿哺乳、照护问题”

  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女职工产期、哺乳期等规定。一是积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时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女职工休息休假、工资相关待遇及平等就业等规定不折不扣落地实施。二是针对疫情期间女职工休息休假、工资发放、未成年子女看护等问题出台政策指引和问题解答,引导企业与职工充分沟通协商、共渡难关。积极宣传落实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致全省广大企业家和职工的倡议书“加强对女职工的关心关爱,尽可能灵活安排孕期、哺乳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共答复12345平台转来的疫情期间女职工产假、哺乳假、育儿假、未成年子女看护等方面的信访件100余件。三是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审查工作。推广使用《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就育儿假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2019年,市人社局共审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69份。2020年,推动“集体合同审查”事项全程网办并下放至各区人社局,共审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94份。

  (四)关于“鼓励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用工互助、余缺调剂等方式,解决因女职工生育而产生的暂时性人手不足问题”

  发布《厦门市企业淡旺季用工调剂规范指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行业用工调剂服务,并引导企业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对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发放用工调剂服务奖励金,缓解企业用工阶段性和结构性短缺及帮助阶段性、短期性有富余员工的企业稳定员工队伍,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2020年,共有66家企业实施调剂用工635人。

  (五)关于“健全完善父亲育儿假制度,给予父亲合理的育儿时间(如每月1-2日),纾缓‘丧偶式育儿’困境”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均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市人社局及时回复企业和职工来信来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执行“育儿假”,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科学制定本单位休假制度,允许男职工采取分段休假或化整为零等灵活多样的休假方式,努力推动育儿假得到更好地落实。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现实生活中,结扎求职、职场孕妇歧视、妊娠解雇、育儿离职等情形不菲,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使得企业招聘女性的用工成本增加,导致有些企业不愿意招聘女职工。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用人单位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减少女职工隐性就业歧视现象,让更多女职工在生育二胎后实现就业,保障经济收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大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女职工的维权提供绿色通道,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领导署名:陈国栋(副局长)

  联 系 人:黄金墘(劳动关系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0592-536003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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