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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3-0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7-03-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再就业中的作用,省人社厅决定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2012〕43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6〕1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职培〔2016〕24号)等文件精神,针对三类人群,提出如下重点工作,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针对企业失业职工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职工,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指导或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企业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享受2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人。

  二、针对企业新录用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职工、企业分流转岗或长期停产职工重点开展岗前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新录用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职工、企业分流转岗或长期停产职工转移到新岗位但无技能的,普遍开展上岗、初、中级岗前技能培训;对符合掌握一定技能但不能满足新岗位需求的职工,重点进行中、高级及以上岗位技能培训。培训项目参照《南京市政府补贴项目清单》所列项目,培训合格后按文件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化解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参加技工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对取得毕业证书和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三、针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和转岗职工开展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意愿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职工开展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培训,培训参照《南京市政府补贴项目清单》所列项目,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另外,上述三类人群每年可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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