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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费〔2006〕20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6〕201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8-0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7-10-1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鄂劳社函[2006]278号)收悉。为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2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企业必须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按年度或者一次性向企业收取。其收费标准为:分年度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每年80元;一次性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800元。对半停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减半收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交。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和公示收费标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二○○六年十月十日起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二○○六年十月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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