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招工招才政策,做好我市服务产业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和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一)专款专用。就业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突出促进就业创业及职业技能提升,突出企业招工用工稳工等人才资源要素保障,不得挤占、挪用。
(二)突出效益。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促进就业创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使用效益,通过实施积极就业创业政策实现充分就业目标。
(三)确保安全。就业补助资金必须严格审计监督检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对本市全体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且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其个人一次性的培训和鉴定考核补贴;
(二)对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且考核合格的,按照厦门市“一企一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企业其相应的资金补贴;
(三)对纳入本市实名制管理服务的就业帮扶困难群体人员,自主选择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或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的,给予其个人一次性的培训和鉴定考核补贴;
(四)对企业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或短训班培训项目且通过鉴定考核的,按照相应政策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
(五)根据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对各区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其相应的资金补贴;
(六)对参加本市政府部门公布的其他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依据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六条
(一)被国家、省、市人社部门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名单的,可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工作一年的新引进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给予补贴;新评定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由市人社部门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各类选拔赛,可给予办赛经费补助;由市人社部门组队参加全国、省级技能大赛以及赛前集训的,可按规定进行开支或给予经费补助。
(四)由市人社部门组织高技能人才到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院校、机构等开展研修培训、技能交流的,可按规定进行开支。
第七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或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给予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五)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项目奖励。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基地补助和奖励。
(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评比、创业项目推介等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一)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给予一次性的劳务协作奖励。
(二)政府建设的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以及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机构参与我市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村居招聘网点的建设、运营,为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劳务合作奖励。
(三)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用人单位线上平台招聘信息发布费用和线下人力资源市场进场费用、摊位费用的补助支出。
(四)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举办或开展线下市场招聘、外出招聘、校园招聘、校企合作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五)市、内外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在我市重点企业实习的工作经费补贴。
(六)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行业用工调剂服务的奖励支出。
(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猎头方式帮助我市企业猎聘高端人才的奖励和猎头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大赛、创业宣讲、创业指导活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查等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
(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月”等大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支出。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社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及其就业失业情况、企业用工情况等专项统计调查的费用支出。
(五)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评估和奖励费用。
(六)免费提供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补贴。
(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检查的费用支出。
(八)其他与促进就业创业和保障企业用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
(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有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一)初次来厦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家庭困难补贴支出;
(二)招收扶贫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支出;
(三)帮扶地区劳动力在厦稳定就业奖励和以老带新奖励支出;
(四)扶持帮扶地区劳务协作信息网络建设费用支出;
(五)扶贫地区劳动力培训补贴;
(六)扶贫地区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补贴;
(七)帮扶地区贫困学生来厦就读职业(技工)院校的补助费用支出;
(八)发放优秀来厦务工人员、扶贫劳务协作示范企业补助等东西部劳务协作所需的经费。
(九)支持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和第三地就业的补贴支出。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要配合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评估。每年选择部分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人社部门报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附件:
厦门-失业保险
厦门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