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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21〕3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6

  •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21〕39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1-0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补充通知如下。

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500元。

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900元。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已缴完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2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1社保年度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缴费属期对应的缴费基数标准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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