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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2015〕130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5〕130号
  •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10-2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三、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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