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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1-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适用范围: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继承证明材料原件:

  (1)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4、继承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若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人中一人或者多人到场均可办理;若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交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全部到场。

  2、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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