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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4-12-29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精神,鉴于我市生育基金目前已不具备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能力,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率按《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规定的0.6%比例标准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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