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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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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精神,鉴于我市生育基金目前已不具备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能力,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率按《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规定的0.6%比例标准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9日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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