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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失业保险#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4-2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2号),我市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我市最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公告如下。

一、核定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8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

二、执行时间

核定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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