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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沈阳市失业保险金原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失业保险#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1-0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执行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到2022年12月31日期满。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恢复我市失业保险金原比例。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2020年疫情初期,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要求,我市决定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

2022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要求,我市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因该阶段性政策执行期满,我市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要求,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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