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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人社发〔2021〕41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失业保险金#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21〕41号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10-2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1-1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的规定,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文件规定:“加强失业人员基本待遇保障。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十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此标准阶段性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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