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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发〔2019〕1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9年)

#B类【省级】政策## 失业保险金#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辽人社发〔2019〕15号
  •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9-10-1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
  • 生效日期: 2019-1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等要求,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住和本人累计撤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体现了就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为心关怀,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您义。各地要精心组织,及时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落实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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