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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人社发〔2020〕74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稳岗返还#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20〕74号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0-09-2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0-09-2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支持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别是当前“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时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文件要求,现将提高我市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补贴比例由80%提高到100%,其他申请条件和经办流程不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三、已按80%比例领取稳岗补贴的中小微企业,无需再次申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数据比对后直接将资金打入企业账户中。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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