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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条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02-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生效日期: 2015-03-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公布的深圳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条件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职工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免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

  二、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业务由单位统一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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