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和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由原来的3万元降低至25474元,大病保险对自付医疗费用25474元至3万元部分按60%赔付。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新增筹资标准用于上述大病保险待遇调整支出,实行单独核算。
三、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基本医疗保险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