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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21〕2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待遇,工伤保险#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21〕2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6-2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74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826元。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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