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2〕98号)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的南京市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如下:
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
因门诊特殊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门特13(精神病)职工医保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时,须出具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使用,参保人员个人不自付,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门特1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发生的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包干使用,参保人员个人不自付。
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门特13(精神病)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门特(精神病)病种医疗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其中,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为85%。
门特1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发生的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包干使用,参保人员个人不自付。
南京-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