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规定,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失业保险
沈阳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