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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失业保险#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5-0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5-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要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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