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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失业保险#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4-1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2-04-1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25号)要求,将我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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