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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人社发〔2017〕42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17〕42号
  •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4-2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7〕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的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 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二、各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 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 2018年8月30日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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