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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规〔2019〕7号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大病保险#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沪医保规〔2019〕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10-1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9-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市有关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5%提高到60%。

二、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罹患上述大病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5%提高到65%。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 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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