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依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德公积金管发〔2024〕8号),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将《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4〕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通知如下:
一、修订不得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将原第十六条(一)申请条件“6.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该套住房首付款”修订为“6.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在该笔贷款发放后,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房屋的首付款(即‘先贷后提’)”。
二、增加时间限制条件。在原第十六条(一)申请条件中增加:10.执行“先贷后提”政策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或房产证取得时间应在2024年8月1日(含)后。
本通知实行两年,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5日
德阳-住房公积金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