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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3-01-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01-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部署,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上海市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沪医保医管发〔2022〕14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扩大试点机构覆盖范围。通过“指导+申请+评估”的方式,将上海市口腔医院等8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新纳入DRG运行测算范围,实现DRG付费改革医疗机构全面覆盖。

2.开展中医适宜支付探索。依据中医医疗机构服务实际,探索部分同病同价及中医特色病组DRG付费试点,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权重,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

3.探索DRG/DIP融合衔接。依据临床反馈,开展部分适宜病组DRG/DIP衔接融合付费探索,逐步统一DRG/DIP付费测算范围。

4.做好多元支付改革协同。视改革进展及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实际,做好DRG、DIP、床日及中医优势病种等多元付费方式合理衔接。

试点有关事项仍按《关于开展本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20〕13号)相关规定实施,并应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DRG付费。

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保DRG付费试点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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